中小企业的界定(小微企业界定)

什么是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如美国国会2001年出台的《美国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英国、欧盟等在采取量的指标的同时,也以质的指标作为辅助。

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质的规定:市场份额较小;所有者亲自管理;企业独立经营。

量的指标:小制造业: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下

小建筑业、矿业:从业人员在25人以下

小零售业:年销售收入在18.5万英镑以下

小批发业:年销售收入在73万英镑以下

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下且年产值不超过4000万埃居、或者资占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2700万埃居、且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的股权。其中:雇员少于50人、年产值不超过700万埃居,或者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500万埃居,并且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埃居[ECU]是欧洲货币单位[European Currency Unit]的简称。由欧洲经济共同体会员国货币共同组成的一篮子货币,是欧共体各国之间的清算工具和记账单位。在1999年1月1日欧元诞生之后,埃居自动以1:1的汇价折成欧元[EUR])

制造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本额3亿日元以下

批发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资本额1亿日元以下

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

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住宿业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六)、(七)(八)3条,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八)(九)(十)3条,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十一)邮政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注:(十)(十一)2条,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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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最大变化:此前300号文的基本要求双指标满足其一即可。而新修订的标准明确都必须同时满足相应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

新《修订意见稿》划型标准为:

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小编大白话说下,就是满足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但是不满足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这样为建筑业中型企业,以此类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建筑业的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增加定性标准:

此次《修订意见稿》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此举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等现象。

增加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

新规拟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须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明确有争议时,有关部门可向相关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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