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执行的财产,别人可以参与分配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 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 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 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 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因此, 如本案情况符合该条规定,则该债权人有权对你申请查封的财产参与分配。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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